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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8

了进一步提高信息学院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不断提高学院的整体办学水平和知名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1. 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是我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计划

2. 对外教学和科研交流的范围包括教学研讨、教学相关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讨论、学术沙龙等,具体形式有:1学院组织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教学研讨和学术会议。2学院组织外请专家的学术报告、行业性交流、教学交流活动、实验室建设交流、科研经验交流等3我院教师外出参加的各类教学、科研工作交流、实验室建设交流、各位会议培训

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根据学院具体安排做汇报交流。

1.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在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或教学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

2.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承担的重大横向项目完成验收后;

3.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性会议返校后;

4.在职教师读博士取得学位后;

5.出国访学回国后

6.参加师资培训后。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1. 各类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着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研究和探索教学和科研的前沿问题,积极推进学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2.  参加各种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信息学院批准组织或派出的资助参会的差旅费、会务费和其他教学和科研交流活动支出的经费

3.  教师在参加各类教学、科研等会议交流和培训后5个工作日、重要项目结题后14个工作日内、访学归国上班后14个工作日内、取得博士学位后14个工作日内参考《信息学院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后汇报资料提交参考格式撰写并提交电子版1份和《信息学院教师外出参加会议交流一览表》发送给学科办主任,以进行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和微信平台进行报道宣传。

4.  教学、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学会均应经信息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参会。

5.  参加教学和科研交流的资料不涉及国家机密,否则其后果由参加者自负。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学院,即日开始执行。

                                                          信息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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